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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3-29


(一)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木材运输证核发;
(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批准;
(四)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五)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核;
(六)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七)木竹经营加工许可年审;
(八)面积300公顷以下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审批;
(九)移植古树名木审批;
(十)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
(十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核;
(十二)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批;
(十三)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十四)驯养繁殖或者培育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植物审批;
(十五)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十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十七)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许可;
(十八)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十九)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二十)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进行考察审批;
(二十一)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标本采集审批;
(二十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二十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二十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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