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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29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全县林业财务、计划和统计工作。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及苗木花卉的发展与培育;负责林木种子、苗木的凭证生产与经营;指导林木种子调剂、质量监测、良种繁育和科技推广工作。
4、组织、实施、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绿化费的收取。
5、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负责植树造林的检查验收;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木的凭证采伐、木材经营加工及运输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
6、负责全县野生动植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
7、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协调、督促和直接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的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和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重大案件,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8、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和林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审核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9、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